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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局关于用退工的最新精神通知


  天津市自2009年起逐步严格执行用退工政策,2013年起再次加大执行力度,具体参考《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5〕225号)。之前由于网络原因天津市一直未严加执行该政策,现天津市劳动局重申此规定,从而更加规范劳动就业地管理。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1、合同签订后及时到社保缴纳地的劳动局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否则将来无法退工、退档和申领失业金。
  2、合同终止后及时到企业注册地的劳动局(指劳动合同签订方的注册地)办理退工手续,逾期将无法退工、退档和申领失业金。
  (若员工不退档不申领失业金,且有新单位的,新单位可以直接做用工覆盖)
  主要变化重申如下:
  1、如员工的劳动合同与未在天津注册的企业签订,则只能在天津做用工备案,无法在天津退工、退档和申领失业金。
  2、在天津注册的企业,必须确保其在劳动局网上显示的是天津市某区的公司信息,否则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至天津市劳动局进行信息变更后,才能确定该公司的退工所属区。(办理退工时如遇到此情况,供应商会及时通知客户)
  3、若企业信息变更或者员工的劳动合同变更,请及时通知上海外服,以便供应商及时在劳动局做相应的变更备案。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实际操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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