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通知》),企业年金从明年起实施“递延纳税”。
什么是“递延纳税”?
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比对新旧政策可以发现,对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原先规定“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而按照新政策,“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对企业缴费部分,原先规定“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而按照新政策,“……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计划需向税务机关备案
同时,《通知》中也对企业年金计划提出了备案要求,规定“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依然“无解”
《通知》主要涉及企业年金及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即通常所说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但对第三支柱,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未涉及。
以下是通知全文及三部委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