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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近日,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对职工退休做出严格规定。
  简述如下:
  1)文件规定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在申报前告知职工本人。
  2)当地的实际操作中符合退休条件未及时申报的,必须再缴纳一整年的社保方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望引起重视!!
  鉴于以上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操作惯例,天津供应商会定期筛查即将退休的人员名单,及时办理退休。同时也烦请客户对即将退休人员加以重视,将退休名单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上海外服,以便在有效期内为员工办理退休,保证员工和商社的最大利益。
附:法定退休年龄:女性50周岁,女性干部身份55周岁;男性60周岁
  退休申请:一般在退休的前1到2个月准备材料(商社需提前1到2个月通知退休名单,供应商会据此主动联系员工提交材料并办理退休)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实际操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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