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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普通签证的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居留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外交部、公安部经进一步研究论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手续作了规定;规定了普通签证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的条件和程序;对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作了规定;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以下签证的类别,并以数字1 和2 来区分长期和短期签证:
M 字签证: 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Q 字签证: Q1 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Q2 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望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人员。
R 字签证: R1 发给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R2 字签证,发给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S 字签证: 发给入境处理婚姻、继承、收养等私人事务或者接受医疗服务的人员。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居留: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三)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非法就业:
(一)未持有效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但按照规定免办的除外;
(二)超出工作许可证件限定的地域工作的;
(三)不在工作许可证件限定的单位工作的;
(四)外国留学生超出勤工助学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五)Z2 字签证持有人,超出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工作的。
《征求意见稿》指出未持有效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虽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视为非法就业。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如本人无力承担,属于非法就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所需费用进行担保的单位、个人承担。
《征求意见稿》指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证明身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外国人处限期出境的,应当规定外国人离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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