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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5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起正式施行,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资金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为了扩大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覆盖范围,《条例》还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若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承包单位立即支付。承包单位逃匿或者无力支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的单位先予支付。
  同时,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发生工资拖欠,劳务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由工程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
  根据《条例》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由首次接受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其管辖的,在受理之日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30日。
  拖欠克扣工资最高罚10万
  按照《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储的,将按照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处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出资人或者实际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此外,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有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3个月以上、拖欠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3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摘自《贵州都市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实际操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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