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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中区《关于在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前申报生育待遇的具体要求》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生育津贴应依据生育(或终止妊娠,下同)职工当年的缴费基数计算。为确保待遇计算准确, 2015年生育的职工在社平工资公布之前申报生育生活津贴的,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涉及人员
生育时间点(生小孩时间或终止妊娠手术时间)在2015年1月1日(含)以后的职工。
二、处理方式
(一)涉及生育待遇的参保单位办理步骤
  1、首先,到公共业务科进行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等数据申报;
  2、次月,凭公共业务科签字确认的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资料(即《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到工伤生育待遇科进行待遇申报。未进行工资总额申报的,生育待遇窗口不受理接件。
(二)对生育职工2015年缴费基数低于2014年的要求
  1、可在社平工资公布之后申报待遇;
  2、于社平工资公布之前申报待遇的,应在待遇申领表上方做出基数降低标识,并告知工伤生育待遇科经办人员                                                           

(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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