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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上调工伤人员三项待遇标准

 近日,辽宁省向社会发布《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决定对辽宁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进行调整。此次调整自20171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为201612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10元、105元和100元。调整后,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月2250元,二级伤残每月2 120元,三级伤残每月2 000元,四级伤残每月1 880元。各市在本次待遇调整后,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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